参议院之由来与权责
1. 前言
泰国为君主立宪政体,宪法为最高母法,主权乃指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与司法。
泰国于公元1932年政变改革政体颁布首部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机构为国会,事实上系第五世皇以来已存在之国是咨商兼枢密大臣之职 (Council of State)。1932年宪法规定国家以单一国会治国,即民意代表议会。
1932政变改革,使泰国结构上真正步入民主体制,以宪法为最高母法。但1932年首部宪法并未有参议院之存在,至1946年宪法方改为双议会制,包括众议院与参议院合称国会,参议院自成迄今,随时空之演变,其结构与权责均有所变更。
2.参议院之由来
公元1946年所颁布宪法为泰国参议员之起点,此后历届宪法皆规定国会为双议会制,期间或有单一国会时,则使用“国家立法议会”,行使参众两院权责,如2006宪法(临时)及2014年宪法(临时)等。
泰国国会双议会制产生原因,系过去曾数度发生政变取得政权并废除宪法重新立宪,影响国家政治稳定及健全基础,同时当年之民意代表议会尚未具备应有之专业知识等,因此,规定双议会制旨在让参议院为众议院“襄助与辅导”作用,故规定参议员资格必须具备各方面专业与经验,例如行政、治理国家等,致使参议员之产生为任命制。
后来1991年宪法明确规定:由泰王任命具专业知识、能力、经验丰富且中立人士担任参议员,与众议院共同谋国并有“辅助”议会之责,有权复审法案,监督行政并可不作决议方式要求召开辩论会。惟后来任命制之部分参议员发生政治回馈,且其来源多为军警及高阶文官等弊端,复因泰国民主体制已实施相当时间,理应进一步推展,故萌生参议员应与真正拥有主权之人民接轨。
总之,至目前止仅有三部宪法规定参议员来自选举,即1946年宪法首次规定参议员之产生来自间接选举,1997年宪法规定参议员由选民直选,2007年宪法规定参议员由全国77个府治选区直选,另还有规定参议员由各行业筛选而产生,可谓规定来自选举者仅有前述三部宪法。
本文所指之参议院由来与权责,在强调行宪后参议院体制之改革发展,尤其一般称为人民宪法之1997年宪法,该次草宪由人民推选草宪议会拟成,并导致后来之制定2007年及2017年宪法。
另,前述三部宪法中针对结构、来源、任期及参议员权责,则以说明参议员重要原则为主,包括复审法案、监督行政、不表决方式辩论会及成立委员会,此外尚包括其他法律指定之人事任命及弹劾,以及2017年宪法临时条款中有关参议院权责内容,以利泰国法界及相关人士研究泰国宪法历史之参考。
3. 公元1997年泰国宪法中之参议院
3.1 参议院之构成、由来与任期
参议院由200名议员组成,以府治为选区由选民选出,各府治参议员应产生人数,由该府治人口除以参议员总数,投票人仅限投一名候选人。
候选人之介绍方式宪法另有规定,与众议院议员不同,由官方对所有候选人作平等统一介绍、制定宣传看板、印刷相关资料分送投票人。
参议员候选人不得隶属政党或担任政党职务者,非现任众议员或曾任众议院议员而至报名日尚离职未满一年者,同时不得为阁员或其他公职人员。参议员之任期6年。
3.2 参议员之权责
3.2.1 复审法案
参议院之权责为复审众议院所通过之法案,与2007年宪法相同,即法案或配合宪法法案经众议院通过后,方送请参议院复审。此与2017年宪法稍有不同,后者规定审查配合宪法法案为两院联席议会权责。
一般法案或配合宪法法案之审查,参议院须在60天内完成,但如该法案或配合宪法法案系金融法案,则须在30天内完成,自该法案送达参议员之日起算。另,参议院议亦可决议特别延长审查时间,但不超过30天为限,且所订定之日程为会期内。
年度支出法案、年度追加支出法案、或年度预算支出之转移,均视为专门法案,内阁得先将法案送请众议院审查。依据1997年、2007年及2017年宪法,均规定须在105天内完成,自收到法案之日起算,而参议院之通过与否,自收到众议院送达之日起,须在20天内完成,且不得作任何修改。如超过期限则视同通过,此情形下,总理得呈请泰王颁布施行。
关于参议院同意皇家命令一节,宪法规定: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定及国家经济稳定,或为解决公共灾害,泰王得依据内阁建议发布命令视同法律施行,但必须于下次国会开议请决议之。如等候下届国会会期过于迟缓,内阁必须协调召开国会特别会期审议之,如众议院否决,或众议院通过而参议院否决,且众议院再坚持通过之票数未过该院现有总席次半数,则该命令无效。如经众议院通过而参议院否决,众议院再坚持之票数超过该院现有总席次半数,则该命令仍有效。
3.2.2 监督行政
泰国1997年宪法重视参议院监督政府行政职责,通常以质询、不作决议辩论会及成立委员会进行之。
质询:每位参议员有权针对其本身职责相关事项提出质询,但如内阁认为尚未能公开,以免危及安全或影响国家整体利益时,阁员亦有不予答覆之权利。
另一值得注意者为,1997年宪法规定,答询之阁员得于政府公报中答覆,或在参院院会口头答覆均可。而1991年宪法则规定仅限在政府公报上答覆,除非参院议长认为该事项为紧急事件或对全体人民有利,或将利及政府施政,则可请于议会中答覆。
不作决议辩论会:泰国1997年宪法规定,参议院有权召开不作决议之辩论会。
情况1:内阁向国会作施政报告,依照宪法规定,内阁于成立后15天内必须向国会作施政报告,此一原则表示行政部门必须获得国会同意及信任,以利监督,施政报告后国会议员包括参议员,有权提出疑问及辩论,但该辩论不作决议。
情况2:内阁认为有必要听取众议院议员及参议院议员意见而召开辩论会,此一情形,总理可通知国会议长要求召开联席会议,但不作决议。
情况3:如参议院要求内阁说明施政重要议题,泰国1997年宪法规定,参议院现有总数五分之三席次可联署要求召开不作决议辩论会,俾便内阁对重要施政提出说明。此一规定未发生过,而经内阁说明后,参议员亦可就未明之处提出问题。
成立委员会:参议院有权成立委员会,成员为参议员,以及特别委员会,成员可包括非参议员人士。此一原则,泰国2007年及2017年规定相同。
委员会之权责依照宪法规定。泰国1997年宪法第189条规定,参众两院各有权成立委员会,推选议员或非议员担任特别委员会成员,并规定其权责范围之调查或研究事项,事后向所属之该院提出报告,委员会之任务应明确,避免重复或重叠。委员会当有权针对其任务需要要求任何个人到会说明或索取相关文件。
3.2.3 推选或同意人事任命
参议院权责之一为推选、任命、提供意见或同意人事任命,并向泰王提出任命下列人士意见:宪法法庭庭长及法官、中央选举委员及主席、国家监察长、肃贪委员及主席、国家人权委员及主席、国家审计委员及主席,并同意最高行政法院中三分之一法学及资深法官、最高行政法院院长之任命、肃贪委员会秘书长之任命、二名法院资深法官及二名资深行政法院法官等。
此外,参议院亦有权选出或同意其他法律规定之职务,如资深检察官之推选、国家广电会理事、国家通讯会理事,与众议院共同核可法制委员会秘书长之任命等。
3.2.4 罢免权
弹劾权是监督政务官及高阶事务官的重要工具,旨在使其忠于职守及谨慎用权。参议院罢免权的运用,需与相关部门共同行使,即肃贪委员会,除众议院有权检举外,一般民众亦可参与此一运作。参议院有权罢免的职位:如总理、阁员、众议员、参议员、最高法院院长、宪法法庭庭长、最高检察官、中选会委员、国家监察长、宪法法庭法官、国家审计委员、最高法院副院长,以及依据配合宪法法律规定有权罢免者,即异常暴富贪污者、渎职者、不当使用司法权者、蓄意违背宪法者、以及严重违背道德者。
4.泰国公元2007年宪法之参议院
4.1 参议院之结构、由来及任期
依据泰国2007年宪法规定,参议院由150席参议员组成,以每府选举一人,未足额部分以筛选产生,因此参议员分两类如下:
第一类 由各府各选举一名,共77席。
第二类 由筛选产生共73席,来自官方、学术机构、民间团体、职业团体及其他利及行使参议院权责之机构。
宪法规定参议员之任期6年,但依据临时条款规定,首届筛选产生之参议员任期3年,未规定不得连任。
4.2 参议院之权责
4.2.1 复审法案
泰国2007年宪法规定,参议院之权责为复审经众议院通过之法案及配合宪法法案,与1997年宪法规定相同,即法案及配合宪法法案须先向众议院提出,经众议院通过后方送交参议院复审,而配合宪法法案部分之审查与2017年宪法有所不同如上述3.2.1项。
此外,关于复审法案及配合宪法法案,亦规定参议院必须于60天内完成,但如该法案或配合宪法法案与金融有关,须于30天内完成复审,其原则与1997年宪法相同。
关于年度预算案、追加预算案及预算转移案等之复审,其原则与1997年及2017年宪法相同如上述3.2.1项。
此外,参议院对皇家命令之批准,其原则与1997年及2017年宪法相同如上述3.2.1项。
4.2.2 监督行政
泰国2007年宪法重视参议院对行政的监督,其原则与1997年宪法相同,即通过质询、不作决议的辩论会及成立委员会等方式。
质询:2007年宪法规定,参议员有权对阁员提出其职责任务相关的质询,如阁员认为基于安全或国家整体利益,该事项尚不宜公开,也可以拒绝答复。
另需注意的是,1997年及2017年宪法规定,阁员可以将答复刊登于政府公报或在参议院会议上口头答复,而1991年宪法仅规定在政府公报上答复,除非参院议长认为该事项为紧急性或将有利于政府施政,则可要求在院会中答复。
不作决议辩论会:泰国2007年宪法规定与1997年宪法相同,如下:
情况1. 针对内阁施政报告的辩论会,其原则与第3.2.2项所述相同,即行政部门的施政必须获得国会通过,行政部门向国会提出施政纲领,并由国会议员讨论或提出疑问,参议员也可以在施政报告后进行不作决议的辩论。
情况2. 阁员与会说明事实的辩论,如众议院或参议院决定阁员应出席该议题的会议时,阁员应出席,此时参议员可以进行辩论。
情况3. 阁员认为应听取参、众议员意见时的辩论,此时应由总理通知国会主席召集两院联席会议进行辩论,参议员有权参与辩论,但国会不作决议。
情况4. 如参议院需要内阁提出说明或施政上有重要问题时,可以由现有参议员总席次的五分之三成员联署要求召开辩论会,以便内阁说明而不作决议。此原则首次见于1997年宪法,而2017年宪法也有此规定。
成立委员会:参议院有权成立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由参议员组成,特别委员会则包括参议员及非参议员人士,历届宪法规定雷同。
此外,泰国2017年宪法第135条规定,众议院及参议院有权由该院成员组成委员会,并有权推选议员或非议员人士成立特别委员会,以利行事、调查或针对议会权责下事项的研究,并向议会报告。成立特别委员会的决议必须指明任务且不重叠。
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提供文件或到会说明正在调查或研究的事项,该传令依法生效。但不包括审判官或正在执行司法程序的法官或各法院的人员行政,也不包括国家监察长、宪法及配合宪法法律所规定的独立机构理事或委员。
4.2.3 同意或筛选人员担任职务
参议院有权向泰王提出关于人事职务的任命建议,包括宪法法庭庭长及宪法法庭法官、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国家监察长及监察委员、肃贪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国家审计主席及委员、国家审计长、国家人权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等。
此外,参议院有权审查并同意任命法定职务,例如同意任命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及法官、同意最高检察长的任命及离职、同意防范洗钱委员会秘书长的任命及离职、同意国家广播电视及通信交通委员会委员,以及推选委员会对2000年颁布成立的电波及广播机构工作成效的追踪考察。
4.2.4 罢免
参议院有权罢免总理、阁员、众议院议员、最高法院院长、宪法法庭庭长、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及最高检察官,包括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国家监察长、宪法法庭法官、国家审计委员、审判官或法官、检察官,或依据肃贪配合宪法规定的渎职、异常暴富或明显违宪的高阶公务员,其原则与1997年宪法相同。
5.泰国2017年宪法
5.1 参议院的由来、结构及任期
参议院由200名成员组成,成员由具有学识、专业、经验、职业或社会团体代表群中自行选举产生,分组须确保符合报名资格的公众能够隶属某个组别。
参议院的任期为5年,自公布当选日起算,参议员资格从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布当选开始计算,任期届满时仍需看守直至新一届参议院产生为止。
此外,规定参议员离职未满2年的,不得担任阁员或政务官,但担任地方议会成员或地方行政官则不在此限,同时规定参议员必须保持政治中立。
5.2 参议院的权责
5.2.1 复审法案
参议院是国会的一部分,与众议院共同立法,并复审众议院通过的法案如下:
配合宪法法案的审查,宪法规定应提交国会,国会应在180天内完成审查。
法案的审查,宪法规定应先向众议院提出,众议院通过后交参议院复审,参议院须在60天内完成审查。如果该法案是金融法案,则须在30天内完成。参议院可以决定特别宽延不超过30天,宽延的时间为会期期间。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视同参议院通过该法案。
关于年度预算案、追加预算案及转移预算案的审查,其原则与1997年及2017年宪法相同,如上述3.2.1项所述。
参议院批准皇家命令的原则,与1997年及2017年宪法规定相同,如上述第3.2.1项所述。
5.2.2 监督行政
泰国宪法规定,参议院作为立法机构,其职权包括监督政府行政,如下:
质询:参议员有权质询阁员的职务,可以书面或口头质询。过去的宪法中,根据参议院议会章程,临时质询权为众议院所专有,但2017年宪法规定参议员也可以提出口头质询,与众议员相同,但如果该事项涉及安全或国家整体利益尚不宜公开,阁员也可以拒绝答询。参议员的质询,原则上与1997年及2007年规定相同。
不作决议辩论会:原则上与1997年及2007年宪法规定相同,如下:
情况1. 关于政府施政报告后的辩论,如上述3.2.2项所述,即行政部门的施政必须获得国会同意,政府向国会作施政报告后,须让国会议员对不明处提出质疑,参议员有其辩论权,但此类辩论不作决议。
情况2. 参议院要求召开辩论会,依据宪法规定,由现有参议员总席次三分之一联署要求,要求内阁提出相关说明,为不作决议的辩论会。
情况3. 国会辩论会:泰国宪法规定,当发生与国家安全或国家经济问题时,国会须与政府共同协商时,众议院的反对党领袖可以向国会主席提议召开国会辩论,此情况下,国会主席需在获得要求后15天内召开,但国会不得作决议,并以秘密会议进行,且内阁必须出席。
成立委员会:参议院有权成立常设委员会及特别委员会,以便调查事实或研究任何议题,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参议院报告。该调查或研究必须在参议院权责范围内,并避免重叠。有关连性的调查或研究,议长有义务让各组委员会共同进行。
委员会有权向任何个人索取文件或请其到会说明,但不包括司法程序执行任务的审判官、法官或各法院的人员行政,以及宪法及配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各独立机构直接行使职权者。
5.2.3 人事同意权
参议院的权责之一是向泰王建议人事任命,包括宪法法庭庭长及法官、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国家监察长及监察委员、肃贪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国家审计主席及委员、国家审计长、国家人权委员会主席及委员。
此外,参议院还拥有法定各机构的人事任命权责,例如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及法官、任命及罢免最高检察官、任命及罢免肃贪委员会秘书长、任命国家广播电视及通讯委员会委员、以及根据2000年颁布的频率分配和广播电视及通讯法规定的工作绩效评估委员会。
至于2017年宪法中,参议院并没有罢免权的规定,与1997年及2007年宪法不同。
6.泰国2017年宪法的临时条款
宪法颁布施行初期,参议院由250名成员组成,由泰王根据国家维持安定委员会的建议任命,自任命日起任期5年。依临时条款产生的参议员已于2024年5月10日任期届满。依临时条款产生的参议院,其权责除宪法主文所赋予外,还包括以下重要权责:
6.1 追踪、建议及催促国家改革
临时条款规定参议院有追踪、建议及催促国家改革的权责,以达成国家战略中第16章国家改革的目标。这项权责对推动国家改革非常重要,由临时条款参议院成立追踪、建议及催促国家改革的机制,并将相关进展报告参议院。
6.2 第16章国家改革法案的审查
由于泰国宪法规定第16章国家改革的范围,旨在根据自足式经济原则,实现君主立宪制下的国家安定、团结、可持续发展目标,同时重视物质与精神建设的平衡,使社会安和、公平、机会平等、人民生活质量良好及参与治理国家。因此,制定第16章国家改革法案送请国会审查。
6.3 任命总理同意权
根据临时条款规定,在2017年宪法施行初期的5年内,参议院拥有任命总理的同意权,总理人选由国会联席会议任命。
7.结论
泰国在君主立宪民主体制下,对可能影响国家民主政治的缺失持续学习。过去的国家立法机构包括单一国会和双院国会。早期参议员多由任命产生,直到1997年宪法规定参议员全部来自选举,而2007年宪法规定参议员来自直选与筛选,直选部分以府治为选区共77席,筛选部分由各行业依规定程序产生。2017年宪法规定参议员根据学识、专业、经验、职业及共同利益团体代表自行互选,这反映出参议员的产生方式随着泰国社会的演变而变化。参议员的权责和角色从辅导变为提供建议及法定人事任免,这一点见于1997年及2007年宪法,但2017年宪法未再见此项权责。这显示出立法机构中的参议院仍在逐步变化,以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